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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出嫁老无所养 法治阳光帮扶老人
发布时间: 2015-11-09 【字体: 来源:市司法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刘某某夫妇于1970年收养一女,1990年2月养女出嫁,刘某某夫妇和养女就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赡养协议,由养女每年支付养父母赡养费60元。然而,养女并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现刘某某夫妇已进入古稀之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变得相当贫困。刘某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今年10月15日来到资中县法律援助中心双河镇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

  工作站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县法律援助中心作了汇报。资中县畅通法律援助中心“绿色通道”,当天就指派双河镇工作站对刘某某赡养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工作者接手此案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对双方的赡养协议书进行认真地分析,并积极联系养女夫妇居住地陈家的法律工作者及当地村委会干部做养子女思想工作,通过向养女夫妇摆事实、讲法律,让其清楚认识到自己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

  10月23日,双河镇工作站、镇干部、陈家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村干部组成联合调解小组调解双方纠纷。调解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耐心地劝解、疏导,养女夫妇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刘某某夫妇赔礼道歉,双方重新签订赡养协议,并现场补偿了多年拖欠的赡养费。养女夫妇承诺今后一定按时足额给付赡养费,并时常回家看望养父母。

  本案充分发挥了“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的作用,整合法律援助力量,圆满化解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让刘某某夫妇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中,老有所养、老有所依。